(2013)市商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济南永信润龙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大和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永信润龙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大和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商初字第2200号原告济南永信润龙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士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珂,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临沂大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李方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永信润龙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大和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永信润龙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永信润龙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永信润龙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济南永信润龙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宋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