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周国民,肖世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135-2号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世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国民,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北队××号。被执行人:肖世伦,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队××号。现住江苏省太仓市××华茵××室。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国民、肖世伦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国民、肖世伦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执行款185200元,执行费2678元,诉讼费4966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1945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世伦银行存款十九万四千五百六十四元整(小写¥1945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助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