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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XX珍、XX桓、陈昌元诉武汉市国营东山农场、第三人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珍,XX桓,陈昌元,武汉市国营东山农场,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60号原告XX珍。委托代理人许卫斌,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桓。法定代理人XX珍。原告陈昌元。委托代理人XX珍。被告武汉市国营东山农场,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东山农场。法定代表人郭小平,场长。委托代理人张清华,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林清。第三人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农场东港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开祥。本院在审理原告XX珍、XX桓、陈昌元与被告武汉市国营东山农场、第三人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珍、XX桓、陈昌元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珍、XX桓、陈昌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珍、XX桓、陈昌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