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山阳县十里铺镇中心学校土地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山阳县十里铺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山阳县环城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黄博,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涛,系山阳县国土局干部。被申请人山阳县十里铺中心学校。申请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山阳县十里铺中心学校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山政国土处字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0月12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被申请人现已履行了处罚内容,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启华审 判 员 孔庆春人民陪审员 管永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