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阳某某、袁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某某,男,1981年8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汉川市韩集乡俩姊庵**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女,1985年8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印江县板溪镇米溪村刘家组,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2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某、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允欢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开始,被告人阳某某受雇于他人,负责管理摆放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肯一带士多店内的老虎机,其中包括被告人袁某某经营的桂城街道石肯一村西冲元坊110号士多店。阳某某每月收取工资1千元以及所管理的老虎机赌博总收入中3%的提成,而袁某某自2012年4月份开始,提供场地给他人摆放赌博用的老虎机,每月收取租金400元及所售游戏币总额10%的提成。2013年9月6日,民警将阳某某、袁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抓获,起获多台赌博用的老虎机及游戏币。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