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易远智与唐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堂,易远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远智。上诉人唐堂与被上诉人易远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320号民事裁定,驳回唐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唐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堂上诉称,其实际居住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原审裁定有误,请求将本案移送其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唐堂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易远智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唐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蔡春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