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慰萍与被执行人张成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慰萍,张成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冯慰萍,女,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张成监,男,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贺八民二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成监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张成监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成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成监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贺州桂岭支行帐号为62284850381285479XX的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成监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贺州桂岭支行帐号为62284850381285479XX账号内的存款3050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帐号:42761201010132925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月岸审 判 员 吴敏禄人民陪审员 张景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运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