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民终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梁永强与江淑华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永强,江淑华,张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终字第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广淑华,女,194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梁永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淑华,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毛济英,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程。法定代理人:江淑华,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毛济英,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永强为与被上诉人江淑华、被上诉人张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永强于2014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永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永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 平审判员 黄 玲审判员 黎 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晓琴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