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韬与蔡常英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韬,蔡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64号申请人:薛韬,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蔡常英,女,193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申请人薛韬、蔡常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薛韬、蔡常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13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薛韬一次性赔偿蔡常英:医药费凭发票支付;后续医费20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291元,补偿费2409元,总计3000元(已履行完毕)。二、薛韬、蔡常英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