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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上海桃乐丝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与尹国林、CASAMIQUELAALLEPUZGERARD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桃乐丝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尹国林,CASAMIQUELAALLEPUZGERARD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747号原告上海桃乐丝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ORDIVINALSMATAS。委托代理人曹健,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晓韵,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国林。委托代理人奚海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CASAMIQUELAALLEPUZGERARD。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桃乐丝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国林、CASAMIQUELAALLEPUZGERAR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桃乐丝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计2,557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缴),均由原告上海桃乐丝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仪蔚代理审判员  许 倩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