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与贾连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贾连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树君。被告:贾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与被告贾连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相里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