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峰与被告宋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峰,宋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292号原告王新峰被告宋保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峰与被告宋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峰负担。审判员 杜剑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