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坤林、徐磊与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林,徐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徐坤林,男,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原告徐磊,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坤林、徐磊与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坤林、徐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坤林、徐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坤林、徐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坤林、徐磊负担。审判员 曹玲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