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马龙云诉邰保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云,邰保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429号原告马龙云,女。委托代理人朱永峰,系黑龙江省泰来县铁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邰保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龙云诉被告邰保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龙云于2014年1月13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景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