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伏映德、伏红平与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伏映德,伏红平,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40综合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伏映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伏红平。原审第三人: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周莉,董事长。上诉人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伏映德、伏红平、原审第三人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2号民事裁定,驳回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上诉称,由于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案件较复杂,影响较大,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伏映德、伏红平起诉称其与上诉人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签订的《南方东银.领天下祥瑞新城工程项目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该公司对被上诉人伏映德、伏红平租用的重庆建设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民主六村的房屋予以拆迁,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拓创·龙城静园的房屋安置给二被上诉人。现伏映德、伏红平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支付其逾期交房违约金等。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且不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伏映德、伏红平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蔡春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