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唐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73号罪犯唐均,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佛明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唐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2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已交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三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翠芳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