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建勋、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于法无违,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扈 毅人民陪审员 王立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伟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