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谷城县南沣瓷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谷城县南沣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032号原告朱某,工人。被告谷城县南沣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谷城县南沣瓷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刘治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