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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董继水与王圣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董继水,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圣英,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董继水申请执行王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董继水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齐焦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