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董继水与王圣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董继水,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圣英,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董继水申请执行王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董继水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齐焦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