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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二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白建欣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欣,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372号原告白建欣。委托代理人闫向东,系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6号5楼。负责人李永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系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欣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9元,减半收取1989.5元,由原告白建欣负担。审 判 长  张兰生代理审判员  姚 琼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满思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