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九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九民初字第25号原告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志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爱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