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商申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明柏与江苏长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柏,江苏长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黑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商申字第35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明柏,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长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子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目,该公司员工。申请再审人李明柏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长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商终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明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周 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缪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