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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谢某甲、谢某乙与贺某甲、贺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贺某甲,贺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0号原告谢某甲,男,住太康县。原告谢某乙,男,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宋庆林,男,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贺某,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诉被告贺某甲、贺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谢某乙于2014年1月13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甲、谢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