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谢某甲、谢某乙与贺某甲、贺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贺某甲,贺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0号原告谢某甲,男,住太康县。原告谢某乙,男,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宋庆林,男,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贺某,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诉被告贺某甲、贺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谢某乙于2014年1月13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甲、谢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