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胡达梅、胡延海与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达梅,胡延海,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胡达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永宏,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渝,男。原告胡延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永宏,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渝,男。被告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林金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延海、胡达梅与被告重庆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利峰于2014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延海、胡达梅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延海、胡达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延海、胡达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延海、胡达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