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催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催字第0025号申请人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单位代码:15702402-7)。负责人童自明,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350624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05月30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无锡新昌翔五金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无锡南长支行,收款人为无锡市久正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无锡市久正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盛泰富工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30日的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一刚审判员 孙佳蓓审判员 纪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