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申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陆乃合、赵莹莹缴纳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陆乃合,赵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申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陆乃合,男,197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赵莹莹,女,1985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行非审字第0043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陆乃合、赵莹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04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莹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54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柏永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