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祖峰申请执行俞秋芳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峰,俞秋芳,张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焦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王祖峰。被执行人俞秋芳。被执行人张经建。王祖峰与俞秋芳、张经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焦仲裁调字第11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俞秋芳、张经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俞秋芳在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铁路电缆厂6号住宅楼2单元6号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俞秋芳在解放区的房产,面积为117.63㎡。二、被执行人俞秋芳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或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聪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