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执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毅与被执行人王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毅,王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执字第3157号申请执行人郭毅,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伟民,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毅与被执行人王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伟民应返还郭毅借款1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执行人王伟民负担。逾期,王伟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郭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伟民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毅与被执行人王伟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期限较长,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伟民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毅与被执行人王伟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期限较长,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乐 洋执 行 员 严后信执 行 员 李 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徐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