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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执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毅与被执行人王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毅,王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执字第3157号申请执行人郭毅,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伟民,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毅与被执行人王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伟民应返还郭毅借款1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执行人王伟民负担。逾期,王伟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郭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伟民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毅与被执行人王伟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期限较长,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伟民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毅与被执行人王伟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期限较长,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乐 洋执 行 员  严后信执 行 员  李 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徐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