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民一终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淄博利林建材有限公司、李本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利林建材有限公司,李本兴,山东淄博奥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一终字第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利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吴维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训利,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本兴,淄博民间武术健身俱乐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立星,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淄博奥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周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纳新,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锡东,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周宪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振纲,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利林建材有限公司、李本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淄博利林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维林及委托代理人朱训利,上诉人李本兴的委托代理人黄立星,被上诉人山东淄博奥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纳新、彭锡东,被上诉人淄博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振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冯伟杰代理审判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