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仁东与任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仁东,任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4-1号申请人徐仁东,男,住陵县。被申请人任慧敏,女,住陵县城区。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4)陵民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任慧敏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一辆的扣押,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伟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