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底远国与钱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底远国,钱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即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底远国。被执行人钱品。底远国申请执行钱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丹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品已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江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