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彬与被告金英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彬,金英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54号原告:陈德彬,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被告:金英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彬与被告金英珠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陈德彬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 白 玫人民陪审员 : 焦 健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汪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