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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桑韩涛诉陆爱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桑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陆某,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桑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商文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庆-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