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执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马金华与刘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华,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080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华,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1197406208119,住本市广陵区东方名城301幢503室。被执行人刘军,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12185157,户籍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东街村181号,现住本市广陵区连运小区宜福苑77幢203室。因被执行人刘军未履行本院(2013)扬广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刘军存款四千二百元正。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洲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