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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执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马金华与刘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华,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080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华,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1197406208119,住本市广陵区东方名城301幢503室。被执行人刘军,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12185157,户籍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东街村181号,现住本市广陵区连运小区宜福苑77幢203室。因被执行人刘军未履行本院(2013)扬广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刘军存款四千二百元正。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洲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