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中法立管终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2014)衡中法立管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立管终字第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元辉,经理。上诉人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3)石立管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没有明确诉讼请求标的额,而本案标的额实际超过500万元,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二审裁定将本案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解除与上诉人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而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不存在级别管辖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衡阳市石鼓区,故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由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娟凤审判员 彭清明审判员 周永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林华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王林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