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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行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院诉被告陕西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陕西省林业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196号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祥。委托代理人臧云。被告陕西省林业厅。法定代表人李三原。委托代理人高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院诉被告陕西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二O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