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辛莹诉王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乙,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550号原告辛某乙。委托代理人辛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乙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乙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辛某乙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