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旅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建平诉单永庆、单冬冬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单永庆,单东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旅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王建平。被告:单永庆。被告:单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单永庆、单冬冬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王建平撤回起诉。诉讼费1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