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冯莎莎与俞秉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莎莎,俞秉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冯莎莎,女,汉族。被告:俞秉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莎莎与被告俞秉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莎莎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莎莎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迪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