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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冯莎莎与俞秉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莎莎,俞秉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冯莎莎,女,汉族。被告:俞秉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莎莎与被告俞秉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莎莎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莎莎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迪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