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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黄某,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以为了家庭的完整,给大家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了家庭的完整,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付)。审 判 长  黄柏灵代理审判员  张冠军人民陪审员  汤建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艺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