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黄某,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以为了家庭的完整,给大家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了家庭的完整,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付)。审 判 长 黄柏灵代理审判员 张冠军人民陪审员 汤建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艺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