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饶俊平与被告刘英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俊平,刘英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饶俊平,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英盾,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饶俊平与被告刘英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俊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俊平负担。审判员 吴煌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琦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