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美民一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朝阳三居民小组与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村民委员会罗梧六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朝阳三居民小组,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村民委员会罗梧六村民小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美民一初字第1349号原告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朝阳三居民小组。委托代理人XX文,海口市美兰区大江山法律事务所副主任。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村民委员会罗梧六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赵正芳,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清源,男。原告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朝阳三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朝阳三村)诉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村民委员会罗梧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梧六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三村的法定代表人吴坤强及其委托代理人XX文,被告罗梧六村的法定代表人吴淑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正芳、吴清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朝阳三村诉称,本案纠纷地块宗地号为01-12-00373号,面积为5359.66平方米,该地历史上一直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村民长期以来一直都在该地块上种植各种经济作物,2003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开始后,原告依法定程序向各级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确权工作,2006年3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海口市集有(2006)第0003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大约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村民非法在原告上述地块上种植经济林木。原告经多次与被告交涉劝告未果的情况下,将情况向三江镇人民政府反映,希望通过镇政府出面协调解决,但被告不听镇政府协调劝告,依然我行我素,继续侵占原告上述地块种植经济林木,被告非法侵占原告上述地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村民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1、判决被告将非法侵占原告所有的宗地号为:01-12-00373号,面积为5359.66平方米土地归还原告;2、判决被告自行将已在上述侵占地块上非法种植的经济林木处理。被告罗梧六村辩称,我们的意见有:一、原告诉被告这块土地的证号不一样,其所述前后矛盾,不知道其说的是那一块地;二、本案涉案的土地一直就是属于被告村民小组的,历来由被告群众管理和使用。从50年代开始,被告就在该土地上种植香茅草、木薯等作物。1976年,被告群众在该地上建砖窑烧砖,总共占地约4亩,至2001年才停止生产,期间被告也在旁边闲地带种植农作物、经济林木等。从2006年至今,被告在该地上种植纸浆林,这是周边群众有目共睹的;三、海口市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即没有调查涉案地的历史事实,也未经其相邻地所有人即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到现场指界和办理认界手续,就向原告颁发了海口市集有(2006)第0003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至今,被告也不清楚涉案地与其所有地具体的分界线,也就是说,被告现在也不清楚其种植的纸浆林到底有多少亩是在涉案地上的;四、涉案地上种植的纸浆林多数未成年,从经济发展上考虑,现在不予处理。退一步来说,即使涉案地属于原告,但被告在该地种植纸浆林已是事实。而这些纸浆林多数未成年,从经济发展上考虑,现在不予处理的。因此,被告提出,如果要将该地归还原告,那么该林木可作为地上附着物可同时交给原告,但原告应给予被告相应的价值补偿。综上,本案涉案土地一直是被告村民小组所有的,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名为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朝阳三经济合作社,被告原名为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村民委员会罗梧六经济合作社。2003年4月10日,原告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对座落在三江镇三江村委会地号为01-12-00373,面积为5359.66平方米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2006年3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证号为海口市集有(2006)第0003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该地位于美兰区三江镇三江村委会,地号为01-12-00373,土地总面积5359.66平方米。原告认为被告自2006年开始在该地上种植纸浆林等农作物,侵占其合法权益,经向被告干涉及通过多部分进行协调未果,遂成讼。被告认可纸浆林是其种植的,但认为该地属其村集体所有。期间,被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的海口市集有(2006)第0003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2013年11月1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中法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向原告颁发的海口市集有(2006)第000319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村民委员会罗梧六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在审理中,经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三江朝阳三经济合作社宗地图、照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中法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合法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海口市人民政府确权并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已依法取得该地的所有权,对该地享有收益、占有、处分、使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告没有合法理由占用该地,已构成侵权,原告诉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已在涉案地上种植纸浆林已成事实,土地归还原告后,原告应补偿被告相应的价值损失,因被告系违法占用原告的土地进行种植,没有合法事由,对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村民委员会罗梧六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自行将在原告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朝阳三居民小组位于美兰区三江镇三江村委会证号为海口市集有(2006)第000319号集体土地范围内种植的经济林木等地上附属物清除,将土地归还原告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朝阳三居民小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村民委员会罗梧六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强审判员 周碧忠审判员 韦王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志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