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陈庆伟与颜滨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伟,颜滨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5号原告:陈庆伟。被告:颜滨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伟与被告颜滨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庆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战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