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曹阳忠与曹小辉、陈检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忠,曹小辉,陈检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6号原告曹阳忠,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曹小辉,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陈检平,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阳忠与被告曹小辉、陈检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阳忠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阳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曹阳忠负担。审 判 员 王光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