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晓冬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00189号罪犯王晓冬,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洛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王晓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于2009年9月28日以(2009)三刑执字第8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1年9月16日以(2011)三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晓冬伙同他人目无国法,为区区小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晓冬系从犯。罪犯王晓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连续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晓冬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占通审 判 员 苏国娜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