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赵运姣与谢受培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运姣,谢受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赵运姣。委托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受培。担保人:吴小炜,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蓉城镇玉皇台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1********。申请人赵运姣因与被申请人谢受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运姣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受培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M1J**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吴小炜以其银行存款人民币73346元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谢受培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M1J**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冻结担保人吴小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3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