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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长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长仁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终字第20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长仁,吉林省白城市人,原系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吉林宏润食品有限公司,住白城市。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杜春珍,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长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郭长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佳、张淞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郭长仁及其辩护人杜春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业德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俊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