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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孚泰文化建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新坡塘分公司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孚泰文化建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新坡塘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孚泰文化建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泽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新坡塘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峰,村长。上诉人深圳市中孚泰文化建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新坡塘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深圳市龙岗区XXX居民小组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的合同履行在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静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