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矿执字第0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021-3号申请执行人李璐。被执行人王树英。被执行人刘黑小。本院在执行李璐与王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即(2013)矿民一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刘黑小为被执行人,扣划被执行人刘黑小银行存款315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矿民一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