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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执字第0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021-3号申请执行人李璐。被执行人王树英。被执行人刘黑小。本院在执行李璐与王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即(2013)矿民一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刘黑小为被执行人,扣划被执行人刘黑小银行存款315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矿民一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