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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贾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增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永 安 关注公众号“”